大体上说,洛克的契约政府理论的基本逻辑是政府解体---自然状态---宪政政府。
然而,与实践中的广泛运用相对比,理论界针对第三方义务的研究却并不深入。比如,规制者要对被规制者进行处罚时可以说,如果我们不处罚,还有别的人来追究你的责任,这使企业觉得规制者是不得已而为之,增强了遵从的自觉性。
George J. Stigler, The Optimum Enforcement of Laws,78 J. Pol. Econ.526(1970). [37]See Eugene Bardach Robert A. Kagan, Going by the Book: The Problem of Regulatory Unreasonableness, 1982, pp.64-66. [38]See Christine Parker, The Open Corporation: Effective Self-Regulation and Democrac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39]See Bronwen Morgan Karen Yeung, 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 Regulation; Text and Material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53-76. [40]See Ian Ayers John Braithwaite,Responsive Regulation: Transcending the Deregulation Debat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57-58. [41]See Reinier H. Kraakman, Corporate Liability Strategies and the Costs of Legal Controls, 93 Yale L. J.857,890(1984). [42]有关私人执法可以弥补公共执法的益处及不足可以参见Pamela H. Bucy, Private Justice,76 S. Cal. L. Rev.1,54-68(2002)。[84]还有学者认为一些私人主体或许会基于名誉考量而实施第三方义务,特别是其认为与违法者合谋或者对违法者视而不见的收益相比较不高时。Gary S. Becker, 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76 J. Pol. Econ.169(1968). [75]See James Grimmelmann, Regulation by Software,114 Yale L. J.1719,1732(2005). [76]参见万柯:《网络等领域垄断看门人的替代责任》,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将控制、制止等强制性的权力赋予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等私人主体,其可能存在滥用权力的危险,因此监督问题不得不涉及。三方主义理论主要面对的问题是怎样促进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合作,即使是使用必要的惩罚作为威慑手段,其目的也是为了促进合作。
进入专题: 行政法 私人主体 第三方义务 。私人成本是由第三方义务主体在行使发现违法行为时产生的,重点在于区分合法行为者与违法行为者。而第三方义务明显与私人规制不同,它是被迫参与到行政过程中来的,这与当前较为流行的自愿性公共参与并不一致,如何将这种强制转换为自愿是未来运行与制度设计时需要考量的问题。
第二,如何判断私人主体能够以较低成本阻止违法行为?经济社会发展迅猛,行政机关很难及时发现违法者,即使发现,又会因违法者无力支付罚款或者赔偿金而无法起到威慑效果。由此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只是对前述办法的重述。第三方义务主体采取严厉的措施可能导致市场变形。一般认为,通过私人诉讼与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两种方式可以较为全面、有效地实现控制公共风险、增进公共福祉的任务。
最后,雇主更容易通过查验雇员的护照或者身份证明发现非法移民。[14]这些在法律制度外以社会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展开的研究有其意义,但是并不足以揭示第三方义务制度的本质以及对行政法学的意义。
[27]参见《反洗钱法》第32条。第三,行为越是复杂,违法者相对于行政机关越是拥有优势,也许行政机关熟练于信息搜集,或者拥有高度发达的技术设备,但是行政资源总是有限的,违法者层出不穷、千变万化,行政机关难于应对,这体现在采取行动以及调查取证方面。第三方义务制度之所以具有这一基本特征,是因为第三方义务主体被强迫去发现不法行为或者确保个人、企业遵从,所以他们均很少得到相应的报酬。由于政府对风险可能拥有较多的知识(相对于个体而言),事前规制可以降低侵权体系带来的成本。
二是事后规制(ex post regulation),重在实施惩罚,减轻损害。[8]商业超市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否则有关部门将会对商业超市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9]此类规定的共通之处在于责任主体与违法行为者发生了分离,学理上将这些情况统称为第三方义务制度。《开封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第5条、第6条、第7条。正如目前在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经常不能获得违法信息,即使它们花费了大量的资金与人力。
潜在的可能方式还包括了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22]See Paul Burrows, Combining Regulation and Legal Liability for the Control of External Costs,19 Int'l Rev. L. Econ.227(1999)。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则明确了通知-删除的责任模式。 四、第三方义务与行政规制的结合使用 学界有关于侵权法与政府规制究竟哪个更能够有效治理公共事务与应对风险的讨论持续已久,[52]实践中更是同时并用二者。
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二、第三方义务的界定 现实生活中与实定法上存在着大量设定第三方义务的情况:即政府所指定的私人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协会等)通过参与行政过程的方式实施法律的执行任务,其中有一部分体现为私人主体帮助行政机关发现并阻止违法的行为,也就是说私人主体在替政府实施执行的义务。不过,由于规制者与被规制者合作往往会导致前者被后者俘获,而规制政策的有效实施又需要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展开合作。第二,如果加害者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之时,那么行政规制比侵权法有效。[1]See Reinier H. Kraakman, Corporate Liability Strategies and the Costs of Legal Controls,93 Yale L. J.857,865-67(1984)(指出第三方义务是解决直接责任失灵的重要手段)。不过,由于成本收益不同,第三方义务与行政规制在使用之时仍然具有一定的差异,下面从四个方面加以分析,目的在于优化两者的使用。
U. S. Cen. Accounting Office, GAO/GGD -90-62,Immigration Reform: Employer Sanctions and the Question of Discrimination 23(1990)。[53]因此,侵权责任与行政规制可以互相补充、结合使用。
大多数的非法行为需要依赖现存合法的企业而实施,此时通过这些企业采取措施可能更为及时有效,职员有时也较为了解非法行为的样态。为此,三方主义理论认为应该同时发挥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方的力量,利用公共利益集团来防止有害的俘获,才能实现真正、有效的合作。
[40]这一理论超越了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两方的局限,重视其他的私人主体及其作用,既可以弥补行政规制的不足,又可以避免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直接冲突,有利于缓和两者的紧张关系,等于说是其他私人主体分散了规制者的压力。4.是否能够以可接受的成本发现、阻止违法行为 相关的数据证明,第三方义务主体缺乏足够的动力去发现、阻止违法行为者,例如,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发现一个IP地址,但是很难发现究竟是谁实施了违法行为,不过通过技术可以阻止对网站的访问或者使用。
[31]行政法或规制实施与规制遵从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行政执法的问题,而后者是指企业对待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制的执行问题,只有当企业遵从规制执法措施时,执法才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成功的第三方义务也要求对确定的违法者予以规制。政府如何更好地监督第三方义务主体,如何保护相对人的言论自由、平等权、职业自由等基本权利,均是构建第三方义务制度需要认真考量的内容。在一个完美的市场中,政府干预在经济上是无益的。
第三方义务主体拥有管理、技术等优势,可以制止违法行为发生、控制违法行为扩大,从而提升规制遵从率。另外,在第三方义务制度中,私人主体被行政机关强迫从事违法行为的发现与阻止工作,成为规制实施(regulatory enforcement)中的重要策略之一。
就成本而言,雇主责任的管理成本会低于行政规制的成本,毕竟数量较少,能够比较容易地区分合法者与违法者。第四,如果很多损害的信息成本很高且个体很难收集之时,那么行政规制比侵权法有效。
经济与社会发展,导致传统的威慑型实施模式、遵从型实施模式均面临着重大的挑战。[83]同时,这些责任的履行和私人主体本身的业务、工作关系并不紧密,所以他们经常会想方设法逃避第三方义务以及潜在的惩罚。
Guido Calabresi, The Costs of Accidents: A Legal and Economic Analysis (1970)。相对而言,第三方义务很少主导某个领域,立法者只是依靠第三方义务在某些特定的领域中发现或者阻止违法行为。从实践来看,在一定的领域中,对于第三方义务主体的规制要远比对违法行为者予以规制具有成效。[73]此外,结合使用雇主责任与事后规制也是极为必要的,可以产生最佳威慑效果(optimal deterrence),[74]因为雇主并不能够发现所有的非法移民,所以行政规制也应该发挥作用。
[7]雇主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流动人员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Gary S. Becker, 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76 J. Pol. Econ.169(1968)。
另一方面假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没有尽到规制与管理义务而承担责任,也会给其带来较高的成本且会阻碍技术的发展。[37]不过有时由于规制过于模糊、规则变动过多、规范相互冲突、企业遵从能力不足等原因,遵从率会受到影响,因此,规制者应该制定明确的规则来引导企业,也被称为遵从模式(compliance approach)。
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则可能涉及承担第三方义务的主体、实施过错行为的第三人、受害人以及行政机关共四方当事人,有时也可能没有受害人。在第三方义务制度中,政府通过设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迫使私人主体帮助政府完成法律实施任务,这可以被称为政府强迫式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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